热线电话:

广州世章原子印厂

主营:世章原子印,日期原子印,轻型回墨印,轻型...

商铺首页 > 新闻动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广州世章原子印厂
16
企业等级: 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
所在地区: 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    QQ在线咨询550443121
手机号码:
公司官网: www.guangzhouke...
公司地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0-07-15 07:49:3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本文出自:http://www.guangzhoukezhang.com/

广州***|广州***|***备案|***局***|广州开发区***|广州天河区***|广州***|广州财务专用章|光敏印|钢***|******|数字*** 王先生 13724079234  电话:020-87234627/37 传真:020-87234648/58 邮箱:13724079234@139.com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发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和***政策,不得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登记管理***)。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行政***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其他行政***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开立***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式样、***帐号报登记管理***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的指导下,成立******,完成***工作。***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报告。

    登记管理***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和***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

    (五)会同有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和***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经营额或者***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的,由有关******依法处理;有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予以取缔,没收***财产;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封存其登记证书、***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收缴登记证书和***。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 闭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304108043@qq.com
  • QQ在线咨询550443121
  • 手机: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上看到的!

广州世章原子印厂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

电话:传真: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商铺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新闻动态 | 诚信档案 | 联系我们 |

广州世章原子印厂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地址: 主营产品:世章原子印,日期原子印,轻型回墨印,轻型日期回墨印,重型回墨印,重型日期回墨印,光敏印,黄木印,胶印,牛角印,铜印,日期铜印,钢印(水印),电动钢印,滚动印,印章笔,数子印,号码跳字印,公仔印,渗透印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欢迎咨询...